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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代表大会制度
日期:2015-12-08 00:00:00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64 打印本文
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 
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,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。根据,《宪法》、《工会法》、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 :
1、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,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、监督行政领导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。
2、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,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发展相关政策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3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次规章制度。
4、成立工会领导小组,征得归纳各种意见和建议。
5、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。
6、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
7、教职工代表总人数应为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。代表后产生原则上以教研组科室为单位按比例选举确定。
8、代表会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,又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,其中教师代表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。
9、选出的代表先进行公示,然后确定,代表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10、有权对提案提出质疑。
11、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次必须有代表多半数以通过方为有效。
12、教代会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,针对学校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福利,以及促进学校稳定和发展,促进教学改革,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,议题经大会主席团审易后提交大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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